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和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2011年8月11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第64号令)同时废止。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和实施《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介绍出台《办法》的背景。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和各项改革措施不断出台,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为落实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要求,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精神和“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监管原则,财政部制定出台了《办法》。
一是贯彻和实施资产评估法的需要。资产评估法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推动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赋予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权、检查权、调查权、处罚权以及行业监管制度制定权,要求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重点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财政部第64号令规定的机构审批相关内容已经与资产评估法不相适应。
二是贯彻国家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改革精神的需要。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和认定,将资产评估机构等的设立管理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要求取消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等。为此,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调整了现行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结合资产评估法的立法情况,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改革的举措需要进一步予以制度化。
三是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多元化发展的需要。随着资产评估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资产评估机构多元化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涉及的经济行为更趋复杂,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更显重要。财政部第64号令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范围、股东和合伙人条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等规定限制了行业多元化发展,亟需依法制定新的规章,并相应增加行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