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予鲁等6名责任人员)
〔2017〕40号
当事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住所:河南省义马市。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住所:河南省义马市。
武予鲁,男,1955年12月生,时任大有能源董事,义煤集团董事长,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李永久,男,1962年11月生,时任大有能源董事,义煤集团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田富军,男,1962年8月生,时任大有能源董事长,义煤集团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乔国厚,男,1961年1月生,时任义煤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大有能源及其控股股东义煤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大有能源、义煤集团、李永久、田富军、乔国厚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武予鲁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有能源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目标资产带来的风险
2012年2月,大有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根据该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标资产之一为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持有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2011年11月27日,天峻义海获得聚乎更矿区一露天首采区(以下简称聚乎更一)采矿许可证。2012年5月28日,义煤集团、义海能源、大有能源、天峻义海联合向青海省国资委、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集团)、青海省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省矿业集团)出具承诺,待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木里矿区整合工作客观需要时,将聚乎更一采矿权转回木里集团。大有能源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天峻义海聚乎更一采矿权带来的风险。义煤集团作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在明知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相关风险的情况下,指使大有能源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