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9月6日发布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第164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6年9月18日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三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转基因棉花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
(五)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2名以上;
(六)种子生产地点、经营区域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
(七)符合棉花种子生产规程以及转基因棉花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