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王朋坤 张文婧
2014年7月1日,王刚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副总经理一职,但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6年1月11日起,王刚没有再到公司上班,同年3月14日,某公司视王刚自动离职。
随后,王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王刚和公司对仲裁裁决都不服。于是,该案被诉至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王刚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法院一审后,判决支持了王刚关于两倍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但没有支持他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请求。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判决结果,法官解释说,公司雇佣王刚却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王刚的工资标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同时,公司应当为王刚缴纳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费用。
对于王刚诉请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刚并未通知公司是因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以自行不来单位上班的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因此该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无需向王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