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白丞博
今天,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5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提醒购房者避免陷入房产纠纷中。
一房二卖赔偿一倍购房款
去年10月1日,符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总价为35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期限和产权登记,其中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合同签订后,符某于当年10月9日向置业公司交付全部购房款,置业公司于当天将房屋交付。符某随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后,得知置业公司在符某购房前已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致使符某的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原来,置业公司已于2014年10月将涉案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置业公司向符某返还购房款3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并向符某支付赔偿款35万元。
南阳市中院民二庭法官王勇解释说,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该置业公司在与符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已将所涉房产出卖给案外人,并为其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导致符某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亦无法取得该合同约定房屋的所有权,致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置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符某要求解除合同依法有据。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王勇认为,购房合同中要明确注明出卖人办理产权证的义务,产生纠纷后要及时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委托购房质量差退房遭拒
王某委托其朋友丁某帮忙购买房屋,以2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马某修建的房屋。随后,王某分期交付给丁某25万元,丁某仅交付给马某23万元,马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丁某。王某实地查看房屋后,发现房屋建筑质量差,要求退房退款遭拒绝,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丁某返还王某购房款两万元及利息,马某返还王某购房款23万元及利息。
南阳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尹庆文解释说,王某委托他人代买房屋,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对于房屋的状况和房产手续办理问题均缺乏明确约定。王某接到钥匙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及手续问题,随即提出退房,涉案房屋并没有实际交付,王某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成立。双方合同关系解除,马某和丁某理应返还其收到的房款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