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检察官就此案进行调查走访
由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振等人妨害作证、郝晓娜等人作伪证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在此之前,3月16日,被告人田成克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嫌疑人有罪供述有疑点
2015年11月6日,禹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田成克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禹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2015年10月18日,田成克与被害人齐辉(化名)在朋友家喝酒,席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田成克用酒瓶将齐辉左胳膊手腕处砸伤。经鉴定,齐辉伤情为轻伤。
在移送的侦查卷宗中,这样描述破案经过:2015年10月22日立案侦查,当日传唤田成克到案。起初,他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阶段最后一次讯问中,他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但当办案检察官讯问田成克时,他又称自己是冤枉的。犯罪嫌疑人由起初的不供述到后期的供认,这中间发生了什么?难道他真的是被冤枉的?
办案检察官进一步审阅材料后发现,田成克仅于2015年11月4日作了有罪供述,讯问时间为1个小时,除此之外,他均作无罪辩解。针对这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在讯问程序上也存在一些瑕疵,特别是同步录音录像与纸质笔录的讯问时间不一致,而侦查人员又不能提供该次讯问的监控录像。
承办检察官认为,侦查机关无法排除讯问时间上的矛盾点,不能充分证明田成克有罪供述笔录取得的合法性,不足以对抗其辩解。
证人说法不一
排除了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承办检察官决定从其他证据入手。
本案中证人有数十名,但证人所做证言内容相互矛盾,说法不一。主要是两种说法:一种是二人发生争执时,田成克将啤酒瓶砸向齐辉,齐辉抬左胳膊抵挡致伤;另一种说法是当时地板滑,齐辉在与田成克争执中自己摔倒致伤。
齐辉手腕轻伤是事实,但是否人为却难以确定。由于证据不足,2015年12月18日和2016年2月5日,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同时,办案检察官对案发现场布局情况进行了实地察看,仍难以寻找到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