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 胡勇
2016年5月,高三学生张某在下课后乘坐公交车回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在内的3名乘客受伤。
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及乘客无事故责任。张某在受伤后住院治疗了15天,出院后需在家卧床休息。因无法到学校上课,家人为其联系了辅导老师至家中补习,支付了2000元补课费。
张某在结束治疗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包括补课费2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补课费不是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公司不予赔偿。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包括合理补课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城市发展,机动车越来越多,孩子出车祸的事例也在增多,因“补课费”产生纠纷不是个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系高三学生,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处于紧张备战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对其正常的学习、生活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而且由于事故受伤,其根据自身特点聘请教师培训补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据此,法院判决参照一般培训补课费用标准及补课必要时间,支持原告请求,判令保险公司作出如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