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 莹
本报通讯员 陈立烽 袁友凤
本是一次愉快的聚餐,女子却在男友出租房帮忙做饭时,不幸从三楼悬空摔下死亡。事发后,女子家属将其男友、涉案房屋的房东及当天在场的朋友一并诉至法院,提出死亡赔偿。那么,究竟谁该为女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房东林某自建了南北两栋楼房,其中北楼仍在建,南楼部分房间已出租。刘某、汪某分别以每月100元的价格承租了3楼的两间单间,日常在公共卫生间用水。2016年4月17日下午,刘某邀朋友梁某到其出租屋玩,并准备自己做晚饭。当时,汪某与其女友游某正在公共厅内做饭,汪某便建议刘某可以用他购买的液化气煮饭,大家一起用餐,刘某同意。饭菜煮好后,汪某、刘某等人开始用餐,游某独自拿着铁锅去清洗。不一会儿,众人听到铁锅坠地的声音,还伴着一声闷响。大家寻声而至,发现游某在位于南楼与北楼之间的三层过道中摔落至一楼。刘某、汪某等人将游某送至医院救治,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游某家人认为林某作为出租屋的主人,未对出租屋的走廊、灯及楼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汪某作为承租人,明知承租屋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发生。因此,林某、汪某因房屋租赁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游某为汪某、刘某、梁某无偿提供做饭、炒菜事务,三人作为受益人,理应共同赔偿游某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
为此,游某家属将林某、汪某、刘某、梁某四人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赔偿97万余元,汪某、刘某、梁某对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四人都辩称对游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林某辩称,其已告知汪某北屋在建,且游某作为房屋租赁外的第三人,在租住房屋内发生伤亡事故,其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梁某则辩称他们当时并没有主动提出让游某煮菜,游某死亡与其无关,且游某洗的锅也并非煮鱼的锅。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按过错比例,确定林某、汪某、游某的责任分担比例为20%、15%和65%。经法院认定,游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为35.2万余元,法院按照责任分担比例判令林某赔偿损失7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8万余元;判令汪某赔偿各项损失5.2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6.2万余元,对其余诉讼请求依法驳回。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