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蒙钰杺
“我出于好心,把拖拉机和农机配件赊给他,没想到他竟然不认账。”说起赊欠的事,居民王先生十分恼火。
原来,2015年6月,王先生和季某签订了一份农业机械买卖合同。然而,季某把拖拉机和农机配件先后拉走后,余款33.35万元始终没有付清。此后王先生反复索要欠款,季某都百般推诿,最后说不欠王先生款项,王先生遂将季某告上法庭。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季某辩称,从未在王某处赊购过拖拉机以及配件等相关物品,合同上的名字不是他签的,家中也无王某所说的拖拉机。
主审法官随后提议对合同的笔迹进行鉴定,并要求庭后马上去季某家查看,并对季某予以警示警告。季某见状,只好改口承认有购买农机欠款一事。经法官调解,王先生原谅了季某的行为,季某向王先生支付了农机款33.35万元,自愿承担逾期未付违约金1万元。
法官庭后提醒,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类似不诚信的行为不仅阻碍法官调查案件事实,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了另一方当事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不尊重和蔑视,应当严厉禁止。
对于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法官查明属实后,轻者可以对其进行训诫,重者则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对于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刑法修正案(九)还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