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章鸽 通讯员彭燕娥 孙建彬)8月3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这标志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统筹。其特点体现在3个“无差别”上:一是本市居民与市外居民无差别,城乡居民医保对户籍没有限制,无论市内市外人员,只要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参保,就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二是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市外无差别,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无论是去市外就业,还是留居市内,医保政策一视同仁;三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受政策无差别,城乡居民执行的是一样的缴费标准、一样的待遇政策、一样的业务经办流程。
《办法》明确了新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统筹层次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了覆盖范围、缴费方式和标准、基金构成及支付范围、待遇标准、定点就医和结算办法,提出了基金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范围:职工医保制度范围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非武汉户籍的外来人员,只要愿意,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每年按照规定缴费,可享受武汉市城乡居民一样的居民医保待遇。需要提醒的是,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办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首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由参保人或代理人在参保登记规定时限内,携带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保人个人登记照片、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本市任一街乡镇或社区村的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居民医保新参保登记手续。
据介绍,从2001年、2003年和2007年,武汉按国家要求分别建立了职工医保、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三个基本医保制度,全市参保人数达到875万人,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随着形势发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城乡分设、管理分割、经办分散,政策碎片化、结构性矛盾和制度不公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流动,也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