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党员,某县县委书记。钱某,党员,某县水利局局长。
2017年1月,钱某找到刘某,希望县里为水利局争取点水利项目。刘某表示,争取水利项目需要给上级单位送礼。钱某应允并表示水利局可以想办法。之后,钱某找到该县A水利公司经理孙某,以争取水利项目为名,让其赞助8万元,并承诺给其部分工程。孙某拿出8万元给水利局,钱某将该钱款存放在水利局设立的小金库中。同年2月,钱某将该款项中的2万元交给刘某,用于春节给上级单位购买礼品。刘某将该款项用于自己生活消费。
处理建议
刘某作为县委书记,利用职权,侵占非本人经管的财物,构成侵占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
钱某作为水利局局长,为给上级单位送礼争取水利项目,以拉赞助形式向他人索要财物,并承诺给他人承建工程,属于单位受贿违法行为,不涉嫌单位受贿犯罪问题。钱某既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同时,县水利局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属于其他违法行为。钱某作为该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综上,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给予钱某先予免职,然后,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钱某的上述违纪行为合并处理,追究钱某的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刘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侵占违纪行为
侵占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行为。
该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一是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三是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行为;四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行为。党员干部只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