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韩宇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其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物”管理转向为“人”服务
“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魏举峰介绍,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辽宁省物业管理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现代物业管理要求从对“物”的管理向为“人”的服务转变。为此,修订草案在三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为了督促业主委员会正确执行业主大会决定,设立了业主监事会制度。二是为了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建立了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三是为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建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和评估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推动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为了落实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在物业管理中的责任,修订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和指导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解决业委会“四难”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为了尊重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规定,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业主可以对物业设施自行管理。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
魏举峰说,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通过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的基本制度,但有关规定较为原则,各方面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难、开会难、履职难、换届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