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指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2006年起,司法部与联合国开发署共同在河南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试点,在此基础上选择一些地方扩大试点范围。近年来,这项工作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在中央司法改革文件中就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6月,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上述规定明确了值班律师工作的基本职责和运行方式。
2016年7月和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先后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均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2017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控告作出了规定。
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在20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等省份实现了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值班律师积极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上述改革文件多是适应专项改革的需要,分别从不同角度就值班律师工作做了规定,在制度层面并未形成统一的规范,一些具体环节的工作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在工作实践中,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等对值班律师职能定位、工作机制等问题也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导致各地实践操作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意见,对值班律师职责定位、运行机制和管理保障等作出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