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丹婷 通讯员 阳文静
“2016年,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2015年底有效的15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废止1件、修改35件,确保国家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8月2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告诉记者。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清理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立法需求,增强了我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围绕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本届常委会进行了不少探索和创新。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为科学立法提供制度保障。为了适应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立法体制机制作出的重大调整,自治区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29日通过了修改立法条例的决定,建立健全立法公开、论证、听证制度,增加法规通过前评估、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工作协商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把好法规立项关,科学确定立法项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改进立法项目确定机制,征集立法项目阶段,不断拓宽征集渠道,在地方立法工作的“源头”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科学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建议,召开不同层面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积极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兼顾确定立法项目。
不断改进立法调研咨询论证,提升法规的科学性。常委会注重扩大调研范围,有针对性地选取调研地点,注意调研对象的广泛性,运用多种调研方式,全面掌握我区实际情况,找准立法的重点难点,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重视借助外脑,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组建了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立法专家顾问库,选择自治区党委党校、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作为首批合作建设基地的院校,并遴选60名法律、财政经济、城建环保、农业农村、教科文卫、民族宗教、语言文字等方面专家为立法专家顾问。
把好法规项目出口关,科学开展立法评估。在重要法规出台前,组织力量就草案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确保提请表决的法规草案质量。注重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在法规施行一段时间以后,对法规进行“体检”,评估法规中具体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法规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实施过程中有哪些不适应的问题等方面内容,并将“体检”的结果作为法规废止和修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