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涉企业用工不规范案件审判工作的主要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一中院民六庭庭长赵悦对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并指出,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管理不规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程序不合规,属涉企业用工不规范案件主要问题。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解聘规定
未履行强制缴纳社保义务
小闫于2015年12月9日入职某服务公司,工作至2016年6月16日,服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月1日至6月11日期间,小闫到医院就医花费的医疗费全为自费,其中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为852元。小闫诉至法院,要求服务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医疗费。服务公司则辩称,入职时是小闫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交《闫某社保、医保情况说明》为证。
法院认为,虽然《闫某社保、医保情况说明》中载明“闫某由于个人原因不在服务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但为小闫缴纳社会保险是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小闫签署该情况说明、不要求其缴纳而免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闫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852元。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即便劳动者申请或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依法缴纳、代扣代缴义务。”赵悦说,本案中,服务公司未为小闫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相应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未事先告知工会就解雇员工
朱先生于2004年8月20日到某客运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于2010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6月21日,客运公司向朱先生发送调岗通知,将其换至其他车队工作,朱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其后客运公司又向朱先生邮寄通知,要求其必须到岗工作,朱先生仍不同意。2016年6月28日,客运公司以朱先生连续旷工7日为由,单方解除与朱先生的劳动合同。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仅须具有合法性事由,还须履行事先告知工会的程序义务。赵悦指出,本案中客运公司的解除事由无法律依据,亦未事先告知工会,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