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下旬,大多数毕业生刚迈入职场。在职场上,很多单位都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规定”,有不少让人哭笑不得:工作时间上厕所不得超过15分钟;女员工着装下身不过膝,请假三天扣完当月奖金、入职三年内不能生孩子……
这些规定往往被吐槽“奇葩”,但有些规定已涉嫌违法。《工人日报》记者日前对员工遭遇奇葩规定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并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增毅和曾代理过大量劳动维权案件的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秋苏,共同“诊断”那些“带病”的规定。
“带病”规定1:
“上班必须提前半个小时,否则视为迟到,双休日加班”
【案例】王滢在安徽滁州一家银行工作已满三年,“感觉自己的青春全都贡献给了单位。”王滢介绍,她所在部门的领导要求他们必须提前到岗,否则算作迟到。此外,领导会经常把一些培训和开会的工作放在周末,也不会另行安排调休。最近,身心俱疲的王滢正在准备跳槽,“我只想能有完整的周末”。
【法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者如在休息日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诊断】谢增毅:迟到作为一种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刘秋苏:培训对企业来讲是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一种方式,在双休日培训,也属于工作性质的培训,培训本身就是工作的一部分,也应当认为是加班。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或者调休。如果企业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工作时间进行这些培训与召开会议。
“带病”规定2:
“单位内部人员不得谈恋爱、结婚,否则辞退一方”
【案例】在广州一家金融机构上班的赵倩去年入职后,和同期的男同事开始交往。因为单位规定“内部人员不得互相谈恋爱、结婚,除非一方离职跳槽”,因此两人一直未能成家。目前,赵倩正在和男友商量谁来跳槽。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