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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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明确分工 防打结合 打早打小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比传统的非法集资,“互联网+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还可以突破地域限制,案件的打击处置难度也更大,群众一旦上当想报案都十分困难。网络非法集资往往因为隐蔽性和专业性,导致受骗群众不能及时报案。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此次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注重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机制,同时将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程序相衔接,分别施策。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查处非法集资广告。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集资信息传播行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明确对非法集资的处罚
意见稿明确了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理,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