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维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一项呼之欲出的法律规定,将有望对此实现有力遏制。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作为主要渠道之一的金融机构作出了明确限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据银监会负责人介绍,目前在非法集资领域存在多个突出问题。例如,发案地域相对集中,部分地区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跨省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增加。
涉案领域集中在网络借贷平台、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农民合作社、房地产业、地方交易场所等重点风险领域。特别是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结合,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风险积聚迅速。
集资方式以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投资理财等为主,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的非法集资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迷惑性强,辨别难度大。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现行规定,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应加强广告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明确的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