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丹婷 通讯员 肖远贵
“去年看到媒体报道,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一审稿有禁种速生桉的内容,我们村里好多桉树种植户都慌了。但是,最后出台的条例更灵活、更人性化,目前我的速生桉林正在逐步改造中。”8月12日,富川瑶族自治县速生桉种植户老杨感慨地说。
2016年在审议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过程中,各方面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种植速生桉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多次进行研究和调研。结合各方面意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将原来速生桉禁种规定修改为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同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毁林开荒、全垦整地、炼山”等经营方式也作出禁止规定。另一方面,对于条例出台前已经种植的速生桉改造问题,条例草案取消了四年期限的硬性规定,修改为由有关部门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该条例草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完善后,提请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高票通过。这是我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在党委领导下,行使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问题的一个生动实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入手,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据统计,本届以来到今年7月底,共审议通过56件我区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为广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把握立项环节的主导。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公布和督促落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同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加强对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统筹安排好设区市的立法规划和计划。
把握法规案起草环节的主导。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案,多数由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本届以来,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组织起草了预算监督条例、蚕种管理条例、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多部法规。
把握审议环节的主导。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规案的过程中,抓住每一部法规草案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入审议,并把注意力集中在解决重大制度设计上。对于审议中争议较大但实践迫切需要的法规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于审议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把握症结所在,主动与政府及有关方面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切实提高法规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