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个老得不能再老的话题。但现实生活中,真正的婚姻自由,似乎只能由年轻人享有,做父母的如果离异或丧偶之后再婚,其婚姻自由的权利往往受到诸多限制;特别是年迈的独身者,一旦动了与他人恋爱和结婚的心思,就可能要冒被子女冷落、嘲笑、谩骂、限制人身及财产权利等风险。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期审议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该草案规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许多学者认为,法律和制度的施行,往往是一个观念演变的渐进过程,因为观念是制度的先导,也是制度形成的前提;有什么样的观念,就有什么样的制度;要建立一种与先进制度相互适应的社会秩序,首先必须变革观念。于是,在保障婚姻自由方面,我们总在舆论宣传和道德教化上下功夫,婚姻自由的理念早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连那些对父母的婚恋生活横加干涉的子女们,在理智上也并不一定排斥婚姻自由的思想,因为他们自己的婚恋自由,不但未曾受到父母的干涉,甚至得到过父母的积极支持。可是,当这种自由的权利轮到父母享受时,他们就难以接受了,缘由何在?
电视剧《我的前半生》中有一个令人难忘的桥段:主人公罗子君的母亲与丈夫离异多年,在与独身老人崔叔叔相恋,并准备与其结婚时,却遭到崔从国外回来的儿子的极力反对,因为他担心罗母贪图其父亲的房子和钱财,于是将罗母赶出家门。类似的情形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干涉老人婚恋自由者,其内心深处,或担心家财被他人分享占有,或为已经过世的另一位长辈“打抱不平”,或担心老人再婚后与自己感情疏远,等等。因此,并非一个简单的思想理念问题从中作祟。
法律、制度与思想理念之间,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因果关系。一项制度的出台,一种社会秩序的形成,虽然有观念形态的作用,但更多的是一种利益的安排,是利益博弈的结果,而非观念博弈的结果。因此,就婚姻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而言,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年人与年轻人一样享受婚姻自由,如果仅仅在舆论宣传、心理沟通方面下功夫,那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一些冥顽不化者,甚至是隔靴搔痒。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出台配套规定,把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加以细化,增添操作性,不失为推进法律全面贯彻实施、矫正背离法律行为的明智之举。
为了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落到实处,与其他地方立法一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地方立法草案,对于干涉老年人婚恋自由的行为,明确了清晰的追责条款: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比那些一般性号召以及这样那样的要求,也许更为管用。那些把手伸得很长、理直气壮地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者,在法律的硬性规定面前,其个人患得患失的小道理,只能服从人权保障的大道理;否则,他们将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
(作者系资深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