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
本报讯(实习生荀亚茹记者桑蕾)《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规定了11个方面69种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其中明确完善前后任交接手续,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并规定国企老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据省国资委有关人士介绍,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须追究责任的情形范围、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相应制度。《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就是对《意见》责任追究的标准、程序、方式、职责等十方面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谁来追究、追究谁、追究什么、追究程度、怎么追究”等工作内容。 (下转第八版)
(上接第一版)《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等,以及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营投资责任认定方面,《办法》提出对已经调任其他岗位或者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详细划分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范围,并规定企业负责人对前任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应完善交接手续,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办法》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此外,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受到扣减薪酬处理的,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具体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对检举、控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有关人员,奖励可按照国有资产损失追缴额度的1%给予,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