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省第十次党代会部署,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加快推进美丽河南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评价考核工作。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要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每年开展1次年度评价,重点评估各地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在五年规划期内实施2次目标考核,分别在规划期第3年中期和规划期结束后次年进行,主要考核各地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主要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结果。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可以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年度评价
第七条年度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年度评价重点考查绿色发展指标的变化趋势及动态进展情况。主要包括:资源利用(权数29%)、环境治理(权数37%)、治理能力(权数7%)、生态保护(权数9%)、增长质量(权数10%)、绿色生活(权数8%)等6个方面。
第九条年度评价每年原则上按以下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
6月底前,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领域上一年度指标统计测算工作,并将数据报送省统计局。同时,省统计局完成公众满意程度测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