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四章 税收服务
第五章 税收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工商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金融、烟草、电力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