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周宵鹏
本报通讯员 张彦哲
张某的父亲老张在某地下停车场负责停车收费工作,在上夜班时不幸离世。因父亲在上班时间死亡,张某替父亲向停车场提出工伤申请,停车场却认为老张已过60岁,他们与老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老张与停车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老张于2015年7月到该停车场工作,负责停车秩序并收费,约定工资每月1600元左右。工作期间,停车场没有与老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2月25日晚上9点多,老张在上班时间被发现躺在停车场的地上,随后同事报警并拨打了120,老张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父亲去世后,张某向停车场提出工伤申请,停车场却认为没有与老张签订劳动合同,且老张去世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所以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自己不负工伤赔偿义务。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老张与停车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期间,停车场否认老张为其提供劳动,对是否向老张发放工资或劳动报酬未明确答复。
桥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停车场虽否认老张为其提供劳动,但对停车场是否向老张发放工资或劳动报酬未明确肯定或否定,经法院限期让停车场核实,停车场仍对该问题未作出肯定或否定答复,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同时,原告提供了老张的账户明细清单,显示工资发放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可以认定原告陈述的事实,老张自2015年7月至死亡前确为停车场提供劳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老张到停车场处工作时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亦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停车场在事实上未终止与老张的用工关系,故停车场与老张的用工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据此,桥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老张与停车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停车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达退休年龄后员工企业关系应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