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赵翠芬
2016年4月,张某因春耕缺乏资金,经人介绍向王某借款3万元,并当场向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同年11月,等棉花卖完后张某向王某返还了两万元借款,为图省事,王某直接拿出之前张某向其出具的借条,让张某在借条上写了“还欠款两万元”。
可是不久前,张某收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的传票,王某起诉他要求返还借款两万元,张某百思不得其解,借款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怎么多出来了1万元?案件开庭审理后,王某称张某借款3万元后,还了1万元,还(hái)欠款两万元。张某一听傻了眼,明明是还(huán)欠款两万元,而且当时也没有要求王某出具收条,难道就因为一个字就要多还1万元吗?
经过法庭调查,王某才说出了真相,称因为屡次找张某催款都被拒绝,所以才出此下策。张某得知原委后,当庭向王某表示歉意并支付了剩余的1万元借款,王某则表示自己也有过错并主动承担了案件的诉讼费用。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审理案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也是五花八门,在写借据或者还款时一定注意:借款时要写“借条”,不要写“欠条”,因为欠条只代表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不要用简称,此外借条应表述清晰明确,不带歧义,慎用多音字,还要切记一手交钱,一手出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