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郑莉 通讯员 朱中龚 报道
本报泰安讯 8月7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区法院全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老赖”。
记者了解到,原告褚某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区法院于2014年作出判决,判令解除褚某与陈某的房屋租赁合同,陈某腾退房屋交付给褚某,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泰安中院于2015年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褚某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陈某拒不腾退房屋,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陈某迫于压力,将房屋腾退并交付申请人,但对于拖欠的近15万元租金却一直拒不缴纳。执行法官在调查财产线索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在银行尚有存款,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形,遂将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案经侦查,2017年7月,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出示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并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区法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一审宣判前完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陈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据介绍,今后,区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绝不手软,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起诉,让拒执罪成为高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