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罪犯再犯罪案件严重影响监管场所管理秩序。实践中,此类案件多发于狱内劳动和生活现场,因矛盾没有及时化解而发生,“二次伤害”案件较多、“二进宫”以上罪犯再犯罪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少数罪犯主观恶习深,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依然突出;罪犯矛盾纠纷处理、化解机制不畅;基于考核等因素,部分管教干警对狱内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导致恶性循环;监狱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劳动工具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笔者建议,应从四个方面予以遏制、防范:
细化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罪状形式。目前,破坏监管秩序罪只规定了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四种行为,对于罪犯不服管教、抗拒劳动、毁坏劳动工具等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行为,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打击不力。建议将罪犯不服管理、抗拒劳动、毁坏劳动工具等严重违纪被禁闭处罚过的扰乱正常监管秩序行为予以细化、具体化,解决破坏监管秩序罪司法认定中的模糊地带。
加大对狱内暴力行凶犯罪的打击力度。狱内暴力行凶犯罪,严重破坏监管秩序,对其他罪犯容易造成不良示范效应,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等有关规定,必须严厉打击。特别是对经常破坏监管秩序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顽危犯、危险犯等牢头狱霸,应依法从严打击。同时也应注重惩防并举,对狱内发生的罪犯再犯罪案件庭审应扩大旁听范围,以教育和警示其他服刑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再犯罪案件发生。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建议监狱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建立和完善罪犯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狱内罪犯再犯罪往往是因为罪犯之间争吵、争执等琐事引起,而事发当时管教民警有的只停留在制止事件本身,缺少对矛盾彻底化解的后续工作。建议对罪犯现场发生的矛盾纠纷,除立即制止、迅速应对外,还要及时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有效化解矛盾,防止因小矛盾、小纠纷升级、扩大为狱内再犯罪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监狱应探索建立罪犯矛盾化解处置机制,研究分析狱内再犯罪案件的发案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
加强对劳动现场和生活现场的管理。监狱应严格落实民警直接管理制度,加强劳动现场和生活现场警力,落实罪犯互监小组管理,对重点人进行重点盯防。同时,应防止罪犯利用劳动工具和生活物品伤害他人,一方面应加强对劳动工具的管理,实行登记造册制度;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罪犯生活物品的管理。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