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一】李某,党员,某市主管文教卫生工作副市长。2016年3月,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建该市国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开发的高层住宅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争执,致使B公司未对A公司结付100万元工程款。
A公司经理江某系李某大学同学。江某认为到法院诉讼胜诉的预期不大,于是找李某帮助要工程款。李某找到B公司经理胡某,胡某碍于李某职权和职务上影响,将争议的工程款付给江某。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二】陈某,党员,某县水利局局长。2016年6月,战友刘某找到陈某,表示想让其帮助承揽些监理工程的小项目。陈某未经公开招标,将县水利局一个标的金额60万元国有资金投资的水利工程监理项目承包给了刘某。陈某未收受刘某任何好处。事后,该县水利局因违反招投标法被罚款2万元。
处理建议
李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陈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陈某的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上述案例的焦点问题是,违纪行为方式之中行为要素的准确把握问题。
李某违犯工作纪律,构成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违纪行为
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违纪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采取各种方式影响经济纠纷各方利益及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的干预和插手行为。“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经济合同纠纷、经济侵权纠纷。
案例一中,李某作为主管文教卫生工作的副市长,并不主管城建工作,但其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