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撷英
戴先任
暑期是孩子出现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的多发期,究其原因,大多由于看护者一时疏忽或者安全防护意识不够等造成。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这次修订,拟明确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抚养、教育的首要责任。如其中拟规定:未满8周岁不能独处。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不成熟,如果没有成年人陪同,很容易出现意外。近年来,低龄孩子因独处引发的悲剧,可谓数不胜数。规定他们不能独处,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修订草案将不能独处的未成年人年龄规定为未满8周岁,值得商榷。
法律上规定,未满8周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见修订草案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界线。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存在智力发育不成熟,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等问题,比如8岁到12周岁的孩子,从智力、体力等各方面来考虑,如果让他们独处,都有一定的安全风险。所以,修订草案拟规定未满8周岁不能独处,值得肯定,但不应该将其他年龄段不宜独处的孩子“弃置不顾”。
目前,国内一些地方设有类似规定,但设置的不得独处的年龄限制却有所不同,或6周岁以下,或8周岁以下,或10周岁以下。如早在2013年,《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就明确规定,父母和监护人不得让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处,也不得托付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代管;2015年公布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不得让未满6周岁未成年人独处,等等。
当然,还有更多的地方并没有出台相应规定。或许,这是因为不少地方还没有重视到年幼孩子独处的危害性,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去制订相应政策。
针对这一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顶层设计,设置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不得独处的年龄上限。而从操作上看,相关部门还应加大对监护人的督促力度,对于那些囿于工作与生活压力疏于履行监护责任的家长,要帮助他们履行好责任。
(摘编自8月13日《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