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的张先生摔骨折后到于洪一家医院就诊,在医院做完手术后,伤口一直流脓不止,发生感染,又经过多次手术,仍未见好转。十个月后,张先生被检查确诊为股骨头坏死。张先生认为是医院手术的失误造成自己伤残,从此走上了长达11年的维权之路,先后历经省市区三级法院9次审理,最终打赢了这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官司。8月14日,于洪区人民法院通报,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近43万元。
结果:他出院后行走只能靠拄拐
这事儿还得从十三年前说起。2004年10月1日晚,43岁的张先生不慎摔伤,连夜来到于洪区一家医院门诊就诊。经检查,其右股骨颈骨折,张先生住院治疗。第二天,医院给张先生做了手术,下了三枚钢钉进行固定。术后一个月,张先生伤口处一直流脓不止。经于洪这家医院及其他医院换药,一直未见好转。
2005年3月18日,张先生再次住进这家医院,经诊断为化脓性感染,住院治疗了43天。出院时,关节引流被撤出,原创伤口已愈合。5月11日,张先生因感染加重到沈阳市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头骨折术后感染,住院治疗27天。医院将炎性组织物给予彻底清除,并取出两枚空心钉,一枚折断钉。出院时经检查确诊,张先生为股骨头坏死,需要做股骨头手术。事后,经鉴定,张先生伤势构成八级伤残,行走只能靠拄拐。
鉴定:股骨头坏死与医院有关
2006年1月,寻找医院赔偿未果后,张先生将于洪这家医院起诉到了于洪区人民法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省市区三级法院前后八次审理,经历了十年又转回到了起点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3月3日,于洪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法院工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选定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医院对张先生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张先生股骨头坏死与医院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对张先生的医疗过错责任参与度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股骨头坏死,构成八级伤残。张先生换股骨头约8万元,更换期为10年。
法院: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张先生损害后果的原因系手术中医源性感染、置入体内的属不合格的钢钉。医院对张先生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张先生要求医院承担90%责任,根据民法自治原则,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近43万元。案件受理费2600余元由医院承担。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 王立军 实习生 侯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