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工商户收取预付款实行备案管理,对未经备案私自收取预付款的商家依法处罚。如此从源头上规范预付款收取,才能让消费者的权益更有保障
□ 许 辉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继续审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8月15日《法制日报》)。
湖北修法拟将商家卷款跑路的情形视为欺诈行为,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治跑路商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消费者不但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要求商家退回预付款未消费完的金额、利息以及为此必须支付的费用,还可以根据该法第55条规定,要求商家按预付款未消费金额的三倍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如此一来,跑路商家“偷鸡不成蚀把米”,且不说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光惩罚性赔偿这一条就够其“喝一壶”了。
预付款消费对公众而言并不陌生。笔者就曾在美容美发、百货零售、休闲健身、餐饮服务等店面交过预付款。反正是相对固定的周期性消费,预付后能够享受一定的优惠,又何乐而不为?看了湖北修法的草案,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享受三倍赔偿的条款,笔者自认为权益有了更多保障的同时,又不禁生出些担忧来:商家已经卷款跑路,预付款都没有下落了,又该到哪里去找商家要那三倍赔偿款呢?为了那区区几百块钱,犯得着去较真吗?
对企业预付卡的管理,商务部曾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管理,措施包括预付卡备案、资金存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但这一《办法》并不适用于个体户,实践中大量卷款跑路的商家往往就是这些个体户。因此,要有效杜绝商家卷款跑路,有必要参照此《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收取预付款实行备案管理,对未经备案私自收取预付款的商家依法处罚。如此从源头上规范预付款收取,才能让消费者的权益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