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枣庄8月14日讯(记者 张冬梅 通讯员 高敏敏) 日前,10岁的小兵(化名)跟随其父母到某商场购物,由于当时正下着雨,该商场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吸水防滑措施,且新装修铺设的地板砖较光滑,致使小兵进店不久在一柜台处滑倒,致其磕掉三颗门牙。事故发生后,小兵的父母多次与商场管理人员交涉,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无奈小兵父母找到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孙律师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先后调取了小兵的门诊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派出所出警记录、事故发生当天商场入口处和小兵摔倒处的相关视频截图照片等证据,充分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在充分掌握和分析案件事实后,孙律师认为,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告的父母虽然也存在一定责任,但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商场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营业场所的人员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在天气湿滑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设置警示标志,这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以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
作为被告的商场却认为,小兵的意外与商场无相关性,他们铺设的瓷砖具有防滑的相关设计,事故的发生是因其自身原因,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孙律师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此次事故正是由于商场的防滑措施不够,才致使小兵滑倒摔落牙齿,商场具有过错。而且其摔掉的是恒牙,既不可再生,也影响美观,因此商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先后经过四次开庭审理,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商场赔偿小兵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