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一名女大学生被拉入传销组织,为了让她迷途知返,她的姐姐近日打电话向山西反传销联盟负责人刘李冰求助。为什么传销黑手频频伸向大学生或者青壮年?现在的传销呈现什么样的特点?大学生落入传销陷阱该怎么办?连日来,记者采访了部分当事人家属、反传销志愿者、工商部门以及警方。(本报昨日3版报道)
正如同徐玉玉之死引发了公众对电信诈骗案的高度关注一样,名校大学生李文星之死,也将传销再度拉回人们的视野,聚焦在舆论的镁光灯下。连日来,多地都相继展开了打击传销的专项行动。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传销进入我国以来,这一被称为“经济邪教”的非法活动,就几乎没有停止过扩张的冲动,始终闪烁着蛊惑的魅影。在国家对其全面禁止后,传销活动从公开转入地下,并发展出许多变种,从一开始的“卖”商品,再到所谓的项目开发、资本运作、金融投资、旅游投资……林林总总、让人眼花缭乱的名目,却掩盖不了传销“借经营之名,行骗钱之实”的本质。
不管它披着何种外衣、其中有没有实物交易,传销的典型特征,是其获利并不来自于对终端消费者的产品销售或服务,而是靠“拉人头”、空对空的。按理说这种小儿科式的伎俩并不难被识破——早在20年前,就有人因为征询听从了笔者的意见而避免了落入传销陷阱,但为什么这一显见违背常识的所谓经济活动,能够吸引许多人甚至大学生们参与其中,而且屡禁难绝?
这其中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规制失之偏软的因素,也有相关部门管理治理机制的问题,还有传销参与者没能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暴富心理在作祟的原因等等,因此,必须在全社会建立起协同防范和打击的机制,以补足短板,让传销这只过街老鼠真正到人人喊打的地步,而彻底失掉藏身之处。
完善法律法规,形成高压态势。虽然早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就已经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罪名,其中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面对传销犯罪的高发现状,按照罪刑相当原则,是否可以适度提高刑罚,并将非组织领导的骨干参与者纳入到刑法打击的范围,已经引起了学界的注意和呼吁。
建立联动机制,有效遏制犯罪。传销犯罪隐蔽性强、流动性强,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往往牵涉到多个地域,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与时俱进,加强网络监管并建立起相应的全国一体化的跨地区联动机制,使防止和打击传销犯罪行动变得更为快捷和高效。
开展广泛宣传,树立正确认知。对传销易上当受骗人群如大学生群体等,可以在校园、社区等进行大范围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起宣传长效机制,一方面让人们认识到传销的危害,另一方面则是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财富观,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对于给传销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要加强法制教育,令其知晓“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后果,等等。
当传销害人又害己的观念普遍地深入人心,当全社会都能够对传销犯罪实现零容忍,我想,传销的末日也就为期不远了。
王太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