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跳槽另一金融机构 遭老东家索赔247万元
南昌一培训机构老师离职后惹官司 因竞业限制违约被判赔原单位2万元 记者发现这并非个案
文/徐晓霞 杜涛 全媒体记者叶伟
中国江西网讯 离职后不能去同行业工作?想要离职跳槽,先看看有没有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8月13日,记者从南昌法院获悉,南昌一名老师跳槽后,遭到“老东家”索赔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该老师给付“老东家”2万元竞业违约金。
“你签过竞业禁止协议吗?”采访中,记者发现,南昌半成以上职场人不了解“竞业禁止”。但大部分已签过“竞业禁止”的职场人说,他们当时属于“被签”。
【案例】
培训学校教师跳槽至另一培训机构被索赔6万元
据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法官介绍,2014年9月2日,南昌某培训学校与龚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龚某在学校从事数学课程教学工作。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载明:除得到该培训学校书面同意外,龚某不得在与该培训学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不得自行办学、私自招揽学生进行辅导。
“竞业地域的范围:江西地区。”这份保密协议的第五条还规定,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南昌某培训学校同意每月支付龚某竞业禁止补偿费,作为龚某遵守本协议竞业禁止的补偿费。而龚某如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条款,应给予南昌某培训学校6万元的经济赔偿等。
2016年7月3日,因龚某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南昌某培训学校按每月1530元,从同年7月4日至9月3日两个月的竞业补偿金汇给龚某。
同年9月10日,南昌某培训学校发现龚某出现在其他培训机构,遂以龚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龚某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等。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培训学校与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龚某系南昌某培训副主管,掌握了南昌某培训学校的培训内容、教案、客户(学生)资料、运营数据等,对商业培训机构而言系其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重要信息,故认定龚某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龚某任教期间及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南昌某培训学校按约支付保密费。但相比该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龚某承担的6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责任过重,结合龚某的保密费和禁业补偿标准,酌定龚某给付南昌某培训学校2万元的竞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