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说,他是办案能手;家人说,他是好丈夫、好爸爸,他还是上了道德模范光荣榜的“栾川好人”,他就是河南省栾川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许道川。
2013年,许道川在审查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监督申请案时,发现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肇事者均是安某,但王某却承担了所有的赔偿责任。他觉得事情很蹊跷,经了解,原来王某虽是肇事车辆所有人安某的司机,但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由安某自己驾驶。事故发生后,安某要求王某代替自己承担所有责任,并承诺自己支付赔偿所有损失。因王某出生农村,生性憨厚老实,又常年跟着安某打工,便答应了安某的要求。当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部损失后,王某多次找到安某要求支付赔偿款,遭到拒绝。王某便开始了自己长达四年的上访和申诉之路。
经认真审查后,许道川认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没有查清谁是实际肇事者,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因此提请抗诉并获市检察院支持。后来,该案被法院改判。面对王某连声感谢,他说,“以后凡事咱得多个心眼,可别再让别人钻了空子。”
近年来,新的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执行监督、调解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职能。如何开展这些工作,一直考验着司法人员的创新意识,许道川也没闲着。
2015年,他在审查该院办理的10余起侵害公共财物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有数起失火犯罪和损毁护栏、路灯犯罪的案件当事人均没有承担民事责任,于是,他督促林业局和市政局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像这样的案件,三年来他共办了80余件。
2013年6月,在许道川建议下,栾川县检察院首次引入现场监督制度,成功监督一起强制迁出案,并运用检察建议纠正法院执行活动存在的问题,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当时,该做法被洛阳市院作为经验推广,被中央媒体报道。
在人情社会里,有人把正常办案当作是为自己办事,总想意思一下,不然就感觉心里过不去,许道川经常对这些人说:“我只是履行了法律职责,不存在报恩和办事一说,你们挣钱不容易,送东西我反而心里不安。”
2013年至2015年间,李某作为实际控股人在淅川县中泰华龙石墨有限公司的400万元股份被栾川县法院连续冻结。因冻结期间,企业不得擅自处理被冻结的股权,致使该公司声誉受损,资金周转困难,面临破产。许道川认为此案有违执法监督初衷,他在两个月期间多次往返栾川与淅川,仅调查笔录就写了100多页。经过多方奔走,法院解除了对李某400万股份的冻结,这是通过履行执行监督职能挽救了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的生动案例。为李某追回400万元被错误冻结的巨款后,李某非常感激,作为回报要送他一个大红包,但被许道川当场拒绝。
正是源于许道川的这份为民情怀,他的工作越来越出色,连续4年被市院记个人三等功;所在部门连续三年名列全市第一,连续4年被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