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发现案件有隐情,遂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最终该案被改变定性。日前,经沂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白进荃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阅卷中发现隐情
2016年4月,沂南县检察院受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案卷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酒后驾车将两人撞死,之后投案自首且自愿赔偿损失。办案检察官初步认为,如果没有意外,此案快速办理起诉到法院,可能适用缓刑就结案了。
然而,办案检察官从卷宗中一份没有签名的手写材料中发现了疑点。这份材料从语气上看,应该是被害人的亲属写的。该材料写明:案发当晚,白进荃醉酒驾车,先是剐蹭了一个骑电动车的妇女,车后视镜掉了都没有停车,接着又和一辆拉芸豆的车辆相撞,当场赔偿了被害人300元钱,之后不听劝阻继续驾车前行,才将行走在路上的被害人小圆圆和她的奶奶撞倒,导致死亡,驾车逃逸直到撞到路边的树上无法行驶才弃车离开。次日酒醒后,白进荃到公安机关投案。
如果这份材料内容真实,那么,白进荃的行为就不单单是交通肇事这么简单了。继而,办案检察官发现,卷宗中没有其他任何关于第一次、第二次事故的证据,甚至连这份材料的来源都没有说明。
退查结果让人失望
办案检察官迅速核实了这份材料的来源:被害人亲属提供。遗憾的是,他们却无法提供材料记载的证人。
案情重大,办案检察官来到看守所提审白进荃。他交代说:“当时喝醉了酒,具体细节记不清楚了,只记得和一辆拉芸豆的车相撞后,人家不让走,赔了一些钱这件事。”
既然有了这一情节印证,那么其他情节也有可能是真的。办案检察官决定退查,并结合该案存在的疑点列了一份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一个月后,办案民警告诉检察官:找了几个证人,对方均拒绝作证。“获取不到有价值的证据,我们如何给被害人一个‘交代’?”办案检察官思忖再三,最终决定与办案民警一起实地进行调取证据。
证人感叹“该早点回来”
办案检察官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后,深入现场附近的村庄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第一次事故现场的目击证人赵某。
经过一番耐心劝说,赵某最终放下思想包袱,证实当天确实看到事故发生,并且在现场捡到了白进荃驾驶的面包车掉落的后视镜。很快,办案人员又找到了第二个事故现场的证人魏某。魏某证实他看到事故发生,且被撞的车辆是他的一个客户张某的车,张某就是从他那里拉的芸豆。魏某还提供了张某的手机号。
这个意外的收获,让办案人员一下子看到了曙光。然而,尽管他们及时与张某取得联系,但张某称自己在江苏打工,不方便回来。为打消张某心中的顾虑,办案检察官几乎每天都与他通一次电话,耐心解释其中利害。
张某最终被说服,他从江苏返回,向办案检察官描述了当时的事发过程,证实醉酒的白进荃驾车和他的车发生碰撞后,拿出钱来赔给了自己。他见白进荃仍然迷迷糊糊,就好言相劝几句,但对方不听劝阻,继续驾车离开。张某还通过照片辨认出了犯罪嫌疑人白进荃。当张某了解到办案的曲折经历后,他向办案检察官说道:“要是早知这样,我就该早点回来。”
2016年11月,沂南县检察院对白进荃提起公诉。今年5月19日,该案在沂南县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认为,白进荃在明知酒后不能驾车的情况下,酒后数小时内驾车4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日前,法院全部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