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刘楚冰 通讯员黄彩华)记者日前采访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时了解到,用人单位因未尽安全培训和保障义务引发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在该院近期调解结案的一起案件中,司机吴某在某港口码头作业时,从拖挂车尾部坠落地面受伤。吴某向法院起诉,索赔各项损失共100多万元。各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近日,吴某拿到了近百万元赔偿款。
2015年4月29日,东莞市某港务公司仓库的一辆拖车在沙田镇某港口码头装卸货物时,司机吴某从驾驶室下车到拖挂车尾部查看货物,不慎从拖挂车尾部一层货物平台上坠落地面受伤,后被诊断为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共花费医疗费37万多元。港务公司及拖挂车实际使用人凌某支付了吴某的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付款。
2015年6月,吴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东莞市某港务公司、深圳市某运输公司、深圳市某物流公司、东莞市某叉车经营部及凌某,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多万元。
关于事故责任,各方各执一词。吴某称,自己作业时所在的码头属港务公司管辖,港务公司应承担责任;港务公司则认为,吴某作业时违反了公司的安全规定,应向物流公司、叉车经营部索赔;叉车经营部则认为,吴某受雇于凌某,应由凌某承担赔偿责任;凌某则认为,现有证据显示是因叉车在装载货物中挤落吴某致其坠落受伤,港务公司、叉车经营部及凌某均应承担责任。经查,事故的监控视频因角度缘故,吴某坠落原因没有直接证据可查证。
事发后,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一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吴某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反光衣,直接爬上拖挂车尾部一层货物的平台上查看货物装载情况,属于违规作业;运输公司未对吴某码头作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对事故负有责任;港务公司未按规定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亦应对事故负有责任。凌某认为该认定事实错误,于2016年8月另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波折再起,吴某的索赔案拖了一年多未有结果。经过法官多番调解,各方当事人终于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港务公司和凌某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赔偿款90多万元。2017年5月,凌某也申请撤回了行政诉讼。日前,吴某终于拿到了这笔赔偿款。
主审法官认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安检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