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介年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飞速发展的航运经济为海事仲裁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近10年来海事仲裁的丰富实践,为仲裁理论和仲裁规则的推进奠定了基础,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新仲裁规则(下简称“海仲委新规则”)应时而生。
海事仲裁案件专业面广、涉外性强,证据内容多,执行难度大。海仲委新规则适应了海事仲裁的需要,进行了特别“量身定制”。现就新规则中的保全措施,谈谈其必要性。
保全措施保障海事仲裁的执行
海事诉讼中可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以保障法院裁决后的执行,而海仲委新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需要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同样达到了财产保全的目的。
在一起货运代理欠款纠纷案中,因争议金额大,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4000万元财产。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转交给相关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数月后,申请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立即申请了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与法院强制执行实现了对接,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措施促进当事人调解结案
船舶建造纠纷往往资金数量巨大,建造周期长,技术性强,涉及债务债权主体多,是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债权人提起仲裁后也会申请财产保全。这类案件一旦裁决下去,债务人资不抵债,可能直接导致破产,债权人的权益也不一定能得到保障。
在一起造船案件裁决书发出的前一天,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再做一次调解。仲裁庭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船舶拍卖程序,告知船舶拍卖需要经过船舶评估、公告登记等过程。鉴于目前航运不景气,船舶拍卖的结果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双方当事人预期的价格,对双方都将造成巨大的损失。经过6个多小时协商谈判,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一旦进入拍卖程序,压力太大,相反,调解结案,案了事了,是最好的结果。
从司法实践和仲裁实务来看,凡实施财产保全的案件,由于双方都不愿意拖延时间,增加讼累,调解成功率会大大提高。
证据保全是保障案件查明的有效措施
海事案件中查明事实有时侯是有一定难度的。其难度主要表现在证据保存难、调取难。海仲委审理过的一个委托运输包运合同滞期费纠纷案中,双方合同约定装卸时间合并使用为7天,而装卸时间的起算点则是关键。一方当事人向海仲委递交申请,要求法院保全与北方某一港口签订的装卸作业合同、港区泊位的调度计划、装卸作业记录。海仲委将该记录转交相关海事法院后,法院裁定准予证据保全。由于有法院的支持且证据完整,这起案件裁决的基石相当扎实,裁决书叙述得有理有据。
海事仲裁领域聚集着一批学识丰富的专家学者,有着极强的专业优势;海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有着效率优势;海事仲裁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赔偿责任基金设立等方面都得到了法院强有力的支持。由此,我们相信,海仲委会越做越好,在国内外航运界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和影响。
(作者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