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如果未达标,将受到严格监督,限制开展新业务
法治周末实习生郝若希
法治周末记者 蒋起东
近日,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海航人寿)披露了2017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报告显示,公司二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93.56%,较今年第一季末的-205.2%进一步下滑。而其对第三季度末的预测数为-443.79%,更是跌入谷底。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规定,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监管要求。
而不论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还是核心偿付充足率,新光海航人寿均远达不到相应的监管要求。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如果未达标,将受到严格监督,限制开展新业务。”
偿付能力持续下滑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新光海航人寿的公开信息发现,今年是新光海航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负值的第三个年头,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连续6个季度下跌,离达标越来越远。
历史资料显示,新光海航人寿2013年和2014年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0.47%和221.86%,2015年迅速下降至-237.31%。到2016年第一季度末该项指标短暂回升为-3.9%,之后又大幅下滑,第二季度为-31.74%,第三季度为-69.87%,第四季度末为-116.45%。进入2017年后,情况持续恶化,从一季度的-205.2%降至-39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