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南部县法院对收受18万元的苏某受贿案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南部县检察院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建议对该案中的行贿当事人工程老板、个体经商者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今年以来,南部县检察院已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15件商业贿赂违法案件线索,因这些案件均未构成犯罪,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1月,南部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受贿犯罪案件,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开发利益向黄某行贿钱财,房地产公司作为受贿案的证人出现在本案中,办案人员依法对受贿者提起公诉,黄某经法院判决构成受贿犯罪。但该案的证人亦即行贿方房地产公司,由于其行贿行为并未构成犯罪未能进行刑事处理。
“对被告人依法进行刑事打击,案件就算办结了。尽管行贿方并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也违反了法律,不应逃脱法律惩处。”办案人员表示。
经过对类似现象调研分析,南部县检察院发现,商业贿赂犯罪目前仍处于高发态势,一些商业贿赂行为不够刑事处罚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受于线索信息来源狭窄,往往对该类行为难以发现,也就无从查处。司法打击“够不着”,行政查处“发现难”,行贿方容易成为漏网之鱼,并且严重破坏了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经过研究,该院将这一行贿线索移送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认为,行贿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据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破解“漏网之鱼”的查处难题,南部县检察院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协商达成共识,严肃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将游离于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漏网之鱼纳入法律评价体系,双方联合会签《关于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详细规定了商业贿赂案件办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结果通报机制与案件协助机制等,进一步畅通了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移送渠道,走出一条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联手治理商业贿赂的新路子: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商业贿赂案件中行贿方存在违法行为而又未构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行政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