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发生了多起老年人发飙的恶劣事件:专家地铁打女人、跳舞大爷打篮球少年、公交上撒泼、马路上碰瓷……借助自媒体的平台,事件迅速发酵,众人侧目,议论纷纷。分析原因的不少,更多的是想对策。
关于对策,想来想去也许还是通过法律途径靠谱。法律层面上,对严重行为的惩治有刑法,对不严重行为的惩治有治安处罚法,国家暴力机器有着完善的架构和程序,专治各种不服。
可惜现有法条偏偏在关键时刻不给力。
例如治安处罚法,其中第26条和第43条规定了对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的,分具体情节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这是一个很严厉的规定,通过对侵害者的惩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对上述个别老人撒泼打骂的行为,完全适用于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惩处,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同时警诫那些潜在的后来者。
事实上,上述事件中有关部门也的确严格地执行了法律,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违法者给予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然后……“被处罚”的老人马上就回家了,该吃吃,该喝喝,想出去溜达就出去溜达。休息好了,精神足了,有的甚至开始在网上诋毁受害者。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不可思议的场景?原因在于治安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老人应该给予行政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为什么人老了就有逃脱法网的特权?法学专家解释说:老年人由于各器官的老化和衰退,感官系统逐渐降低,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有所下降,再次违法的可能性很低。如果对老年人严格处罚,其社会认同感不高,公众感情难以接受,一般预防效果不佳。但让专家感到难堪的是:几乎所有发生老人违法被宽宥的事件,网上都反响强烈,大家似乎并不认可法律的好心,反倒觉得法律这样做是纵容,是不公正。
事实上从法律效果讲也的确如此:老人打了人,派出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但因为超过了一定的年龄,这个拘留不再执行。那么这个处罚决定有什么意义呢?通过什么体现法律对老人先前的违法行为否定的意思呢?至少应该有个隆重严肃并且让大家周知的仪式:虽然不处罚,但法律唾弃你。事实上却什么都没有。公安机关制作出一个根本不执行的法律文书,给当事人看一眼,然后就锁在柜子里,事情就过去了。
这事怎么看怎么不对劲儿。那么多人,占用很多时间和成本,与其很认真地弄出一张根本不会执行的法律文书,还不如降个格,直接给当事人来个罚款,甚至警告,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官方的态度,法律的尊严。如果一定要在治安处罚上体现出体恤老年人的情怀,还有比降格处理更合适的吗?
从法律价值角度,体恤老年人当然可以,但受害人的正当权利保护也不容忽视,受害人正当权利背后所代表的社会秩序更不容侵犯。对于某个特定案件而言,当事人首先是一个违法者,其次才是符合某些条件的人。前一个身份的价值远大于后一个身份的价值,在处理上一定要体现出这个差别,不能弄错了次序。
现在治安处罚法正在修订当中,在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改成:“70周岁以上的,但是两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说简单点就是累犯不免除执行。这个修订大方向是正确的,但仍然没有解决全部问题。宽宥是在严格执法基础上的有限宽宥,而不是无基础的全部宽宥。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如何正确表述,尚需探讨。
(作者系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