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荆门8月8日电(通讯员 王金鹏)在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支付宝已成为常用的电子支付手段,但有些不法分子却利用支付宝付款便利盗取钱财。近日,京山县检察院对梁某某等3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3人各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共计1万元。
2017年2月,身无毒资的梁某某、夏某某毒瘾发作,将夏某某的手机、身份证抵押给他人,换取毒品吸食。而后,夏某某叫上其友张某某,决定到烧烤店弄钱以赎回夏的手机和身份证。过了几天,3人来到该烧烤店后依计行事,以手机欠费、未带手机等为由,借了烧烤店老板张某的手机。由梁某某一人躲进吃烧烤的棚子里,假装打电话,先后分3笔将被害人张某支付宝账号内的1万元划转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内。夏某某、张某某则在棚子外面放哨,主动与店主聊天,转移对方注意力。得手后,梁某某以朋友的车翻到沟里,需要救助为由,带夏某某、张某某二人离开烧烤店。事后,梁某某用盗窃得来的钱购买毒品吸食、参与网上赌博等非法活动,挥霍殆尽。
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父亲主动到永漋派出所,代子退缴赃款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