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的业务范围看,几大国有行债转股子公司好像不是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即资产管理公司),从他的名字也可以看出来。”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向澎湃新闻表示。
8月7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发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与国务院在2016年10月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指导意见》相比,意见稿对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实施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统一实施机构命名形式
此前备受市场关注的国有银行债转股子公司的集体更名“谜团”或许有了答案。
意见稿中,银监会统一了商业银行新设实施机构的命名形式,即采用“字号+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形式。
根据要求,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年4月起,银监会陆续发文同意筹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之前各大银行发布的公告相比,这些子公司的名称均从“资产管理”变为了“金融资产投资”。
不难看出,这一集体更名恰好符合了意见稿对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命名要求。
国务院2016年10月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国务院文件还指出,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投资子公司债转股,或者不同银行的投资子公司之间可交叉实施债转股,但是银行不得直接持有企业股权。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银行并表管理债转股机构
意见稿要求,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在操作上,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商业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