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吴淑贞)福建一男子卖出自己的房子后,隐瞒该房产已经交易并办理公证的事实,两次诱骗他人与其签订合同,以收取定金、首付款为由骗取他人钱款140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其退赔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6年6月,明某与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肖某与其妻子名下的某处房产以206万元的价格卖给明某。肖某在收取明某支付的155万元首付款后,于7月7日与明某办理了房屋公证及网签手续。因该房屋为期房,尚未交房,故还未办理产权证。7月底,肖某以办理户口迁入为由将合同正本拿走,而后未将合同正本归还给明某。
在肖某与明某办理公证手续后,肖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债务缠身,又打算将房子转卖给其他人,以骗取钱款,用来还债。7月28日,肖某与被害人谢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谢某当场支付了定金40万元。当晚,肖某联系谢某,称其急需用钱,能否再给他6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承诺第二天与谢某一起去办理房产公证。次日,在公证处附近,谢某通过网银转账支付了60万元。随后,肖某爽约未办理房产公证。
8月6日,肖某又与另一名被害人陈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子卖给陈某。肖某称其要支付购买厦门的另一套房子的尾款,需要陈某给40万元定金才同意办理房屋公证手续。陈某当天便转账了40万元定金,之后才得知肖某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别人。
同年11月,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查明,肖某隐瞒其房产已经交易并办理公证的事实,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两次诱骗他人与其签订合同,以收取定金、首付款为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40万元。法院认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1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认定肖某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一般的民事纠纷,该案承办法官认为,一是肖某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钱款;二是肖某在已经将涉案房产卖给第一手买家并办理公证、网签的情况下,并不具备再次出卖该房产的能力,无法完成同一套房产的二次交付;三是肖某隐瞒其已经将涉案房产通过公证手段交易给他人的事实,将涉案房产通过第二次、第三次转卖给被害人以骗取定金、首付款还债,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欺骗被害人交付定金、首付款,促使犯罪得逞起着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