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算法在商业应用中一骑绝尘,说明在个人和商家的博弈框架内无力解决好隐私保护问题。因为个人选择空间很小,你要么选择让渡自己的信息,要么远离其他人已经拥抱的便捷生活。只有公共管理部门介入,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平衡这一对矛盾。近日,针对这一隐患,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委等四部门联合启动隐私条款专项工作,首批将对微信、淘宝等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进行评审,力求提升网络运营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公共监管深入微观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拓展。
相比个人信息应用方面的大踏步前进,隐私保护目前只有一些抽象的法律原则性条款。在实际生活中,哪些信息采集是必要的,基本没有经过法律的审视,而取决于商家的需要。比如,注册一个APP,就需要提供手机、身份证等各种信息;办一张会员卡,生日、住址等都是必填项。当前的保护政策,未触及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微观层面,无力扭转当前对个人信息的滥采滥用,导致个人隐私的边界不断后退。
事实上,在社会治理层面,隐私保护在价值排序中也处于比较低的优先级。比如,共享单车要求实名注册,从解决乱停乱放的角度看当然合理,但从隐私保护的角度看,等于是把所有责任都放在企业自律身上;行人乱穿马路的现象让很多城市管理者头疼,部分地方选择利用面部识别定位、将路人信息公布于大屏幕的方式来应对,效果固然有了,但显然是完全没考虑个人的隐私权,更遑论保护了。
互联网生活早已成为公共生活一个庞大的子集,个人信息保护不能纯粹指望约定俗成的自律,而要通过具体而微的制度建设使之变成一项可以积极主张的权利。目前流行的“个人许可”监管模式,搜集者的责任仅限于征得所有人的同意,并告知用途,而许可者无法确认信息的最终流向,权利和责任是失衡的。此次四部门联合开展隐私条款专项工作的意义,不只是在具体政策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对数据搜集使用者的监管,更重要是完善隐私保护的政策框架,在个人生活、商业利益、社会治理之间寻求可能的平衡。
(摘自8月3日《人民日报》5版《让隐私保护跟上大数据时代》,作者:盛玉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