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0部门正式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用户要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是共享单车责任主体
意见共五个部分16条,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
意见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各市要根据不同特点设置停车位
意见提出,各城市要根据各地不同的特点来设置停车点位,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场所如商圈、旅游景点等的停放,除了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外,意见新增加了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
运营企业应采取措施规范停车行为
意见明确,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运营企业,企业要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各地政府部门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综合央视、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