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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养宠物几乎成了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宠物虽然可爱,但总有控制不住自己的时候,如果养的宠物在自己院内把人咬伤,主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吗?
基本案情
罗希荣于2012年8月5日上午到圣维尔公司处找该公司员工,进入圣维尔公司大门口后,行走大概10米远,被该公司经理宋立平所饲养的大狼狗攻击,导致罗希荣身体右乳房被撕咬,伤情严重,罗希荣家属陪同罗希荣到北京市昌平区华一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
后罗希荣、圣维尔公司双方在昌平区霍营派出所调解之下,没有达成赔偿共识。罗希荣诉至法院,称圣维尔会司饲养的这只狼狗属于大型烈性犬,以前也有过攻击咬人的先例,圣维尔公司本应更加注意看管,但圣维尔公司却疏忽管理,导致该狼狗再次攻击人事件的发生,所以圣维尔公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圣维尔公司认为其院内的动物是拴养并非是散养,罗希荣是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且具有行为能力意识,罗希荣对自己被咬伤存在重大过错,故圣维尔公司不应承担其责任。
事发当天及以后,罗希荣数次到医院就诊并进行手术,圣维尔公司对罗希荣因此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不予认可。
案件焦点
1.圣维尔公司是否应该对其在院内饲养的犬只致罗希荣受伤承担责任;
2.应该对罗希荣的哪些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天,本案证人圣维尔公司员工王会文虽未在现场看到圣维尔公司饲养的犬正在撕咬罗希荣,但根据王会文关于“罗希荣在距离圣维尔公司饲养的大型犬3米远的位置,手捂受伤部位”的陈述,足以认定罗希荣系被圣维尔公司饲养的大型犬所伤,故圣维尔公司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罗希荣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