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琼瑶和平鑫涛的事刷屏,一对夫妻走到最后,一方病重,只要病人不放弃,另一方是没有权利剥夺他活下去的权利,这不仅是道德,更是法律。
身边其实也不乏此类案例,那么在失去感情的同时,更要学会永法律保护自己。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
本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还包括基于职业、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抚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实施了先行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抚养义务,等等。
不仅包括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等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而且包括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人不予以救助(如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
2、本罪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其中的年老、年幼并无清晰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与程度也无确定的标准,都需要联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理解和认定。严重的酩酊者、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人、手脚被捆绑的人、事故的受伤者、溺水者以及其他生命、身体陷入危险境地的人,均应包括在本罪的行为对象之内。相对对象不必与行为主体具有亲属关系。
3、行为内容为“拒绝扶养”。对此,应做出符合法益的解释。扶养实际上是指扶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人一样生存。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下,必须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所以“拒绝扶养”意味着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概言之,“拒绝扶养”应当包括如下几种行为:(1)将需要扶养的人移至危险场所。这里的“危险场所”只是相对于特定的被害人而言。如父母将婴儿置于民政机关门前的,应认为将需要扶养的人移至危险场所。(2)将需要扶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3)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4)离开需要扶养的人,如行为人离家出走,使应当受其扶养的人得不到扶养。(5)阻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扶养人。(6)不提供扶助,如不提供经历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上述行为的本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