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周斌
内地委托香港送达司法文书,能否送达,多久能送达?香港的仲裁裁决、民商事判决在内地能否得到认可执行?两地相互提供取证协助的前景如何……4月23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20周年回顾与展望专题研讨会在陕西西安举行。
与会代表经过充分研讨后一致认为,20年来,两地在民商事领域先后签署了相互送达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的判决以及相互委托提取证据4项安排并得到有效执行,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稳步推进,势头良好。两地司法协助发展的空间仍然很大,还有很多方面可以加强合作。
委托送达文书运行基本顺畅
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中,最常见的就是委托送达文书。《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于1998年6月签署,是4项安排中最早签署的。
据统计,文书送达安排自1999年3月实施以来,两地法院共办理司法文书相互送达委托超两万宗。与会代表普遍评价,文书送达安排运作基本顺畅,协助工作保持较高水平。但两地司法人员也反映,相互委托送达的效率和成功率仍有待提升。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建议,积极探索改进现有文书送达转递机制,探讨香港方面协助查明当事人住址并予以送达的可行性以及内地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协助香港法院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可操作性。
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效果良好
两地199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执行效果更为良好。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共接到143宗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申请,全部获得批准。近年来,内地裁决在香港地区执行的密度有所增加。内地亦是如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承杰用“颇具成效”评价裁决安排。他举例说,去年12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裁决一案,南京中院从司法层面上肯定了香港仲裁中心的裁决是香港裁决,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
委托取证安排效用有待发挥
相比文书送达,在尚未达成制度性安排之前,尽管两地已通过个案协助方式积极探索相互提供取证协助,但过程更为漫长,总体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2016年12月,两地正式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于今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