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伙同原审被告人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2017年9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并送达了第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徐玉玉案主犯陈文辉
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罚金十万元到六十万元不等。
宣判后,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伙同原审被告人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文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直接拨打诈骗电话,骗取徐玉玉的钱款,造成徐玉玉死亡,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早前报道】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的关联案件: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于今天上午9:00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杜天禹被指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初,被告人杜天禹通过植入木马等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窃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对外出售牟利。其中,杜天禹通过社交网络等工具,向陈文辉(另案处理)出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获利14100余元。陈文辉等人使用所购的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拨打诈骗电话1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20余万元,造成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天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